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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2-18
2020年12月16日,申請人“井岡山安竹科技有限公司”(以下稱“申請人”)委托恒程創新向國家商標局申請第52209030號第19類注冊 “”商標(以下稱“申請商標”),國家商標局于2021年12月對申請商標注冊作出全部駁回決定。
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委托恒程創新提出駁回復審申請, 并在理由書中說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、識別主體、圖形構圖、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,不構成近似商標;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設計,并且經過長期使用與宣傳,該商標已取得較高顯著性,完全符合《商標法》相關之規定,應當被核準注冊。
商標局經審查認為: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構成、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,相關公眾尚可區分,不致產生混淆,未構成近似商標。
最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: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。
恒程創新點評:
商標近似的判斷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結果,其中,商標的辨識部分和整體外觀是重要的考慮因素,而最終標準是商標共存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、混淆。認定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,關鍵在于其商標構成、識別部分、整體外觀上的差異性。
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第三部分第四款第三項第4條規定:商標圖形部分近似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,判定為近似商標。
但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,或者主要起裝飾、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,商標整體含義、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,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,不判為近似商標。
申請商標是組合商標,在新申請審查階段因圖形部分與各引證商標圖形近似而整體駁回,申請商標為組合商標,對于文字與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,文字是最主要的識別部分,因此申請商標與各組合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存在較大差別;對于一件商標,人們的第一反應是呼叫,在呼叫部分完全不同的情況下,互享聯想起來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,故而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區別明顯,一般公眾不會產生誤認和混淆。
綜上所述,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構成、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,相關公眾尚可區分,不致產生混淆,未構成近似商標。以至商標局支持了申請人的復審理由,對本案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審定的決定,從而促使申請人的品牌推廣、宣傳及市場使用得以正常進行。